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通知
苏交规〔2019〕1号
各市交通运输局、港口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交通运输局、港口局,省交建局,江苏交通控股有限公司,省港口集团,南京市公共工程建设中心,厅机关各有关处室(部门):
为认真贯彻执行等有关招标投标管理规定,进一步规范我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交通运输实际,现就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1.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的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和(以下统称“招标投标平台”)进行,推进招标投标全流程电子化。招标人或者其招标代理机构可以将招标公告(或者资格预审公告,下同)和公示信息通过录入后交互至上述平台核验发布。
招标公告的内容应当包括项目概况、对申请人或者投标人的资格审查条件、标准和方法、评标的标准和方法以及招标人凯发安卓的联系方式等。发布招标公告的同时应当公布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下同),但工程设计文件除外。招标文件中设定的资格合格条件和否决性条件应当清晰、明确,以醒目方式标明,并集中单列。否决性条件应当意思表示明确、易于判断。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中资格审查条件、标准和方法、评标标准和方法以及资格合格条件和否决性条件进行修改的,应当重新发布公告。
2.招标投标活动实行招标人负责制。依法必须招标的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同时向具有招标投标行政监督职责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自行招标备案内容包括招标项目名称、项目招标依据、项目概况、项目法人名称、招标组织机构、专业人员数量等。具体格式详见附件1。
3.依法必须招标的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之日起3日内将招标文件通过信用信息服务系统报具有招标投标行政监督职责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招标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应当在发布的当日内备案。具体格式详见附件2。
招标人应当使用国家发布的标准招标文件,或者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国家发布的标准招标文件结合本省实际制定的标准招标文件,并符合相关规定。
4.招标人在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应当在招标投标平台公示下列事项:
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及其拟派项目负责人类似工程业绩、奖项、投标报价等得分情况及其排序;评审技术标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为各投标人技术标部分的评分情况(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不公布);各投标人的最终总得分以及第二十七条规定应当公示的其他事项。
5.中标候选人公示无异议的,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的同时,应当同时公告中标结果。公告内容应当包括:中标人名称、项目负责人姓名、中标价、中标工期、招标人定标原因及依据等。
6.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人无需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服务大纲或者设备安装调试方案等技术评审内容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至递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不少于10日;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以答疑形式告知所有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7.招标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设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不得以提高资质等级标准等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8.招标人不得强制要求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等特定人员亲自购买招标文件或者参与开标活动。
9.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以及相关规定,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在招标文件中合理设定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标准和方法中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不得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禁止采用抽签、摇号等博彩性方式直接确定中标候选人。
10.评标委员会应当依法对在评标过程中发现的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存在的串通投标和弄虚作假的情形进行评审和认定;存在上述情形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投标人的投标,并向具有招标投标行政监督职责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
11.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资质、业绩、主要人员资历和目前在岗情况、信用等级等信息,应当与其在信用信息服务系统上填报并发布的相关信息一致。评标委员会应当通过交通运输部、省交通运输厅信用信息服务系统和政府网站,对投标人的资质、业绩、主要人员资历和目前在岗情况、信用等级等信息进行核实。
12.评标委员会应当在评标报告中记录评标监督人员、招标人代表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有无干预正常评标活动或者其他不正当言行,并向具有招标投标行政监督职责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评标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
13.招标人代表应当依法对评标报告内容进行形式检查,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告知评标委员会进行必要的修改完善。
14.评标结束后,招标人发现提供给评标委员会的信息、数据有误或者不完整,或者由于评标委员会的原因导致评标结果出现重大偏差,招标人应当及时邀请原评标委员会成员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评标报告内容进行审查确认,并形成书面审查确认报告。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项目的评标结果提出异议或者投诉的,招标人应当按照规定组织评标委员会进行审查确认,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义务针对异议或者投诉的事项进行审查确认,并形成书面审查确认报告。
审查确认过程应当接受具有招标投标行政监督职责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监督。审查确认改变评标结果的,招标人应当公示评标委员会重新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并将审查确认报告作为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的组成部分,报具有招标投标行政监督职责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招标人发现评标过程中存在串通投标和弄虚作假情形的,应当及时书面向具有招标投标行政监督职责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并配合后续调查取证工作。
15.招标人及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对其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的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因备案材料不真实、不全面产生的相关责任由其依法承担。
16.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将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报具有招标投标行政监督职责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具体格式详见附件3。
依法不再进行招标而采取谈判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在确定项目承担单位之日起15日内,将谈判报告报具有招标投标行政监督职责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具体格式详见附件4。
17.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以及评标委员会成员等的违法违规行为或者恶意投诉等行为,应当依法予以制止和纠正,并公布相关行政处理决定;对备案的招标文件、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等应当进行核查,有关技术性核查工作可以向第三方机构购买服务。
18.对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处理按照等有关规定执行。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投诉。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就资格预审审查结果、招标文件、开标、评标结果进行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规定的期限内。
19.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处理投诉过程中涉及到专业性或者技术性问题,可以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1)要求原评标委员会复核说明;
(2)组织资深专家评审;
(3)组织召开听证会。
资深专家出具的评审意见可以作为处理投诉的主要依据。
本通知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本省行政区域内其他交通工程建设项目以及公路养护工程项目可以参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我厅此前印发的《关于贯彻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工作细则规范评标活动的意见》(苏交建〔2017〕52号)、《关于对不招标项目实行公示制度的通知》(苏交建〔2017〕53号)同时废止。
附件:1.江苏省交通运输项目自行招标备案表
2.江苏省交通运输项目招标文件备案表
3.江苏省交通运输项目招标评标书面报告备案表
4.江苏省交通运输项目谈判报告备案表